(2017)湘10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丙清与被告周小林、刘五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清,周小林,刘五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532号原告:刘丙清,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周小林,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刘五凤,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清与被告周小林、刘五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丙清承担。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