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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72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72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卫,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7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计6480元。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人民陪审员  孔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