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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天文与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文,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0日。委托代理人王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委托代理人陈天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案(2016)168附1-67号陈天文与四川玉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案(2016)168附1-6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