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洪翠与董洪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翠,董洪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79号原告王洪翠,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贤,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董洪艳,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663。负责人赵善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泊,本单位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翠与被告董洪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洪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洪翠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