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执民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富阳市新登镇来中纸箱加工厂、富阳天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新登镇来中纸箱加工厂,富阳天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新登镇来中纸箱加工厂,住所地富阳市新登镇长兰村,组织机构代码:67396417-0。法定代表人江桥华。被执行人富阳天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洞桥镇洞桥村上林,组织机构代码:68291382-6。法定代表人沈晓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01月09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杭富龙商初字第00018号调解书,于2014年5月13日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富阳天顺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属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