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华、周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华,周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544号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53867D。法定代表人:何仁伟,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豫正,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宇,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周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