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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华、周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华,周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544号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53867D。法定代表人:何仁伟,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豫正,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宇,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周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珅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