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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韩金华与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华,秦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415号原告:韩金华,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秦立新,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代理权限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韩金华与秦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金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秦立新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原告韩金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希普审 判 员  庆振宇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