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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团结村龙潭SOMO9层B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2718167142。法定代表人:胡传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加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加辉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浩然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686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83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37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7年4月14日,债务利息为26575元,迟延履行利息为1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加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20188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