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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世云与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云,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799号原告:黄世云,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凉风村财兴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286543XD。法定代表人:罗泽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云与被告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世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世云负担。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