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902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申请过进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过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负责人:蒋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彬,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过进元,男。上诉人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过进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苏020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精而信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扬名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审 判 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