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浩、XX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浩,XX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录。上诉人唐浩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7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浩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打伤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述的在莱西市威海西路汽车站南门行李房处,上诉人将被上诉打伤,属虚构。上诉人住所地在平度市,故本案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载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莱西市威海西路汽车站南门行李房处发生厮打,致被上诉人受伤,故案涉侵权行为地在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