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余协欢申请执行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协欢,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余协欢,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3303251970********。被执行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注册号:510181000084266。法定代表人段毅。被执行人:罗鸣,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5110221964********。申请执行人余协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协欢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360元,执行费12544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