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秦阳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阳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27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阳阳,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日18时40分许在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鼎好网吧被商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商城县看守所,于2016年12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阳阳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阳阳在原阳县鑫源花园小区南大门与被害人李某1电话联系代还信用卡欠款一事,后在该小区南大门见到被害人李某1后,被告人秦阳阳给被害人李某1120元手续费,将其妻子耿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李某1,让被害人李某1替其归还透支款12000元。当天21时许,被告人秦阳阳在被害人李某1归还该信用卡后卡内有10200元钱时,被告人秦阳阳向妻子耿某谎称该张信用卡丢失,让耿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打电话挂失该卡补办新卡,骗取被害人李某110200元。2、2016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秦阳阳到原阳县盛世佳苑小区东大门被害人李某2开的拉卡拉便利店,让被害人李某2代还其名下的一XX安银行信用卡欠款,在其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仅为8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人秦阳阳让被害人李某2替其归还透支款23000元,后被告人秦阳阳通过手机短信得知该信用卡内有10247元钱可用时,就向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打电话挂失该卡补办新卡,骗取被害人李某210247元。案发后,被告人秦阳阳已退还被害人李某1102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210247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光大银行信用卡,书证银行开户信息、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信业务登记单、平安银行信用卡寄卡函、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孟某、耿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秦阳阳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秦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阳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综合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阳阳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法判处缓刑。被告人秦阳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阳阳在原阳县鑫源花园小区南大门与被害人李某1电话联系代还信用卡欠款一事,后在该小区南大门见到被害人李某1后,被告人秦阳阳给被害人李某1120元手续费,将其妻子耿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李某1,让被害人李某1替其归还透支款12000元。当天21时许,在被害人李某1归还该信用卡后卡内有10200元钱时,被告人秦阳阳向妻子耿某谎称该张信用卡丢失,让耿某向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打电话挂失该卡补办新卡,骗取被害人李某110200元。2016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秦阳阳到原阳县盛世佳苑小区东大门被害人李某2开的拉卡拉便利店,让被害人李某2代还其名下的一XX安银行信用卡欠款,在其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度仅为8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人秦阳阳让被害人李某2替其归还透支款23000元,后被告人秦阳阳通过手机短信得知该信用卡内有10247元钱可用时,就向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打电话挂失该卡补办新卡,骗取被害人李某210247元。案发后,被告人秦阳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李某1102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21024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光大银行信用卡证明被告人秦阳阳犯罪所使用的卡号62×××88、账户名耿某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二)书证1、扣押清单及扣押的业务登记单、平安银行信用卡寄卡函证明(1)2016年12月5日,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从秦阳阳处扣押现金2800元,一张2016年7月23日秦阳阳办理133××××5670电信卡的业务登记单(上面显示秦阳阳现有手机号码189××××3889)和一XX安银行给秦阳阳邮寄该行信用卡的寄卡函,地址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中原桂冠15号楼3单元303室,该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预借现金额度为人民币4000元。(2)2016年12月6日从耿某处扣押17647元现金。2、发还清单证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10247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10200元。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李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被告人秦阳阳交给其的一张户名为耿某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88。4、手机银行交易查询明细证明2016年7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跨行汇款,分别向耿某的银行帐户62×××88内汇款2900元、4400元、4700元,共计12000元,2016年7月5日21时8分,银行卡62×××88通过刷卡支付给孟某1800元。5、手机银行交易查询明细证明2016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2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保存的秦阳阳的手机号码为133××××5670、2016年7月23日和24日其向秦阳阳该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记录以及2016年7月23日其通过支付宝向秦阳阳的平安银行信用卡62×××36还款3000,2016年7月24日通过支付宝向秦阳阳的平安银行信用卡62×××36还款8000元、通过手机银行又还款2000元和8000元,共计21000元的交易明细。6、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查询结果单证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62×××88的卡主为耿某,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为158××××1774,直系亲属为秦阳阳,手机号码为189××××3889,2016年3月开户,地址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7号中原桂冠15号楼3单元303室。7、原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秦阳阳于2015年10月16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1,该卡在2016年3月7日进行挂失,卡号变更为62×××36,该卡在2016年7月23日刷卡消费2612元,跨行支付宝还款3000元,2016年7月24日刷卡消费8141元,跨行支付宝还款8000元和跨行还款8000元和2000元,2016年7月24日进行挂失,重新补办新卡为6221550316066301。8、被害人李某1的工商银行帐户62×××84在2016年7月5日至7月8日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李某1的工商帐户62×××84在2016年7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耿某的尾号为4188帐户跨行汇款2900元、4400元和4700元,共计12000元。9、被害人李某2的工商银行帐户62×××96在2016年7月23日至7月25日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李某2的工商银行帐户62×××96在2016年7月23日通过POS交易消费3000元,在2016年7月24日,通过POS交易消费8000元,又通过手机银行向秦阳阳的尾号为9536帐户跨行汇款2000元和8000元。10、抓获证明证明2016年12月2日18时40分许,商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姚明杰等人接到110指令后在商城县城关镇鼎好网吧108号电脑处将正在上网的在逃人员秦阳阳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11、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秦阳阳于2016年12月2日21时许临时羁押至河南省商城县看守所,2016年12月5日由河南省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范广歌、王方带走出所。1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秦阳阳无前科。13、秦阳阳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秦阳阳,男,1988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14、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被告人秦阳阳涉嫌诈骗案时,对秦阳阳讯问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于2016年12月19日在原阳县城关镇建设路黄河大厦步步影像店刻录一张光盘,在刻录过程中未对光盘内容进行删减、添加、变更、损毁等现象。(三)证人证言1、孟某证明2016年7月5日晚上,其妻子李某1接一男子电话,让帮忙先把他的透支卡还上12000元再刷出来,其妻子先向该信用卡还上2900元,然后又用该信用卡刷出1800元,接着又向该信用卡上还款4400元和4700元,到7月6日再使用这张信用卡刷卡时已经发现被人挂失无法使用,该男子也无法联系。2、耿某证明7月5日的晚上八点多,接到秦阳阳电话称在网吧上网把其信用卡弄丢了,让挂失,挂失后六七天卡补办出来又被秦阳阳拿走使用,时隔几日就接到一个陌生女的电话,说秦阳阳让帮他代还信用卡把钱还上以后还没来得及刷出来信用卡就被挂失了,称已经在公安局报过案,秦阳阳属于诈骗,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秦阳阳,秦阳阳称因为没有钱还车贷及替别人担保的贷款利息,才这样做的。(四)被害人的陈述1、李某1证明2016年7月5日晚七点半接到一电话称有张信用卡马上逾期需要代还12000元,手续费为120元,见到秦阳阳以后他称要回郑州明天再来拿信用卡,就将卡和密码告知,随后先通过银行卡向账户名为耿某的光大信用卡还款2900元,然后又用耿某的信用卡通过瑞刷向孟某的银行卡刷1800元,紧接着又用银行卡向耿某的光大信用卡分别还款4400元和4700元,还完12000元第二天再使用耿某信用卡去刷剩下的钱时已经发现此卡无效被没收了,秦阳阳无法联系,通过电信公司和派出所查询,发现是有人冒充秦阳阳。2、李某2证明2016年7月23日下午17时,有一个二十六七岁的男子来店称有XX安银行信用卡需要代还,欠款23000元,卡号为62×××36,当时说好三天还完后把信用卡拿过来刷并说明密码,该男子电话为133××××5670,7月23日晚上8点14分通过支付宝向他卡里还款3000元,过了二十分钟用该信用卡刷出2612元,7月24日上午12点2分,又通过支付宝向该卡转8000元,过了38分钟,又从该信用卡里刷出8141元,随后又通过工商银行向信用卡分别还2000元和8000元,等到再去刷该信用卡时发现该卡已经挂失,对方电话已经无法联系。(五)被告人秦阳阳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7月5日、7月23日用代还信用卡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1102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10247元的事实。(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对李某1被骗的现场鑫源花园门口进行现场勘查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对原阳县盛世佳苑小区东门拉卡拉便利店现场勘查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1经对给其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秦阳阳照片)男子就是2016年7月5日在鑫源花园门口给其耿某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人。(七)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考察,被告人秦阳阳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阳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阳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秦阳阳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依法判处缓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阳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增军审 判 员 李卫芹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