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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徐州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613号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帝都大厦1#-1-407。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女,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民有理58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为368.5元,由原告徐州居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