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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成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成兴,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成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苏成兴醉酒后驾驶闽J×××××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坂中乡镇区沿坂中至长汀公路往福安市坂中乡仙源里村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坂中乡松潭村路段,与王某驾驶的闽J×××××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苏成兴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成兴在现场等候福安市公安局民警。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苏成兴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成兴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苏成兴赔偿王某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1证言,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扣押的闽J×××××二轮摩托车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集血样过程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苏成兴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成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成兴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成兴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96)?)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成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奶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