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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张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荣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锡伟,该行员工。被告:张荣金,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莲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练雅文熊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