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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冯桂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珍,冯桂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珍,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梅,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野(冯桂梅之夫),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杨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冯桂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桂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冯桂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杨玉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冯桂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冯桂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杨玉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李 昂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