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梁立与候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候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13号原告:梁立,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候丽娟,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梁立与被告候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梁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立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