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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梁立与候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候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13号原告:梁立,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候丽娟,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梁立与被告候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梁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立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