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连波、张爱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波,张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波,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顾广红,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爱群,男,汉族,集安市人,退休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连波与被执行人张爱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