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玉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玉平,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住济宁市嘉祥县。2016年9月3日自动投案,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帅、程宁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玉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玉平及其辩护人刘帅、程宁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郝玉平驾驶H某/H某号车沿西汉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K1156+80米附近,遇前方拥堵车辆停驶,其车前部与停于一车道谢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碰撞,皖K×××××号车被撞推向前与前方房某驾驶的冀A×××××/冀A×××××号车尾部碰撞,冀A×××××/冀A×××××号车被推撞向前又与前方李某,4驾驶的甘D×××××/甘D×××××号车尾部碰撞,致谢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郝玉平拨打报警电话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被告人郝玉平在事故现场归案。经鉴定,谢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对事故认定,郝玉平负事故主要责任,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李某,4无事故责任。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郝玉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郝玉平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郝玉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郝玉平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郝玉平的辩护人辩称郝玉平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谢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谢某家属的谅解,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郝玉平驾驶H某/H某号车沿西汉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K1156+80米附近,遇前方拥堵车辆停驶,其车前部与停于一车道谢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碰撞,皖K×××××号车被撞推向前与前方房某驾驶的冀A×××××/冀A×××××号车尾部碰撞,冀A×××××/冀A×××××号车被推撞向前又与前方李某,4驾驶的甘D×××××/甘D×××××号车尾部碰撞,致谢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郝玉平拨打报警电话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被告人郝玉平在事故现场归案,到案后郝玉平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鉴定,谢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郝玉平负事故主要责任,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李某,4无事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玉平亲属与被害人谢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郝玉平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谢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玉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户籍信息、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4店、邢某、李某,4、房某、温某、尹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玉平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玉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玉平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郝玉平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郝玉平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郝玉平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郝玉平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常 璐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