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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许凤生与耿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生,耿瑞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631号原告:许凤生,男,1963年7月5日生,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天长市张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瑞桂,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许凤生诉耿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许凤生经本院传票传唤2017年4月13日下午3时到庭参加诉讼,许凤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凤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许凤生负担。审判员  钱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