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修宝与于军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宝,于军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944号原告:宋修宝,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照芳,城镇居民。被告:于军龙,约38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宝与被告于军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