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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343号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蒋礼章,男性,汉族,1955年0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蒋礼富,男性,汉族,1961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华平,巫溪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3月0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蒋礼章、被告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蒋礼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礼章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犯了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2、判令被告蒋礼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恢复其侵占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户土地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07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侵占原告的承包耕地约150平方米建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补偿或调换承包地无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经本院审查和现场勘验,原告持有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XXX0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争议地块为“自留地”四界中的“西、北、南”系巫溪县土城镇土城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02月08日更改。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规定,故原告的起诉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礼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子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