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志”,男,1974年4月2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14年1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自己家中(位于德庆县德城街道中片居委会胜利西81号),容留吸毒人员冼锋宁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7]2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德庆县德城街道中片居委会胜利西81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冼锋宁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经查,2016年12月19日16时46分,公安机关在肇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询问时,其主动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4)肇德法刑初字第153号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前科材料,办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冼锋宁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审讯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审讯视频光盘4张,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健生审判员  梁光强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海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