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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魏晓枫、阎春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晓枫,阎春英,周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春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安,男,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平。上诉人魏晓枫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5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魏晓枫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魏晓枫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晓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魏晓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