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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传金与兴山县天宁矿业集团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金,兴山县天宁矿业集团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6号原告:田传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贞,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山县天宁矿业集团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青草村。法定代表人:杨洪,该公司经理。原告田传金与被告兴山县天宁矿业集团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兴山县天宁矿业集团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昌运审 判 员  史成喜人民陪审员  邹学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舒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