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鲜娟娟与重庆鹏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娟娟,重庆鹏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62号原告:鲜娟娟,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鹏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城兴路26号附16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2-2幢1-商业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3885348。法定代表人:喻忠陈。被告: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245774。法定代表人:陈红。原告鲜娟娟与被告重庆鹏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鲜娟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娟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娟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