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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沙可剑与沙明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可剑,沙明喜,沙可剑,沙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231号原告:沙可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委托代理人:郑玉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沙明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可剑与被告沙明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可剑于2017年3月6日因病去世,经本院与原告沙可剑的法定继承人沙明月、沙翠兰、沙翠玲多次电话联系,并向其释明了权利、义务,三人未到法庭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沙可剑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沙明月、沙翠兰、沙翠玲在本院向其释明权利、义务后,未到法庭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视为该三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张新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