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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莉、韩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莉,韩强,黄再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莉,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省香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再亮,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王莉因与被申请人韩强、黄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莉申请再审称,原审民事判决在开庭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有人为故意规避再审申请人出庭的嫌疑,在没有证据认定的情况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债务是错误的。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请求依法再审并驳回韩强对王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再亮为被申请人韩强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再审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黄再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按夫��共同债务处理,由再审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黄再亮共同偿还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