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司救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贞安(2017)川1028司救民1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贞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1028司救民13号申请人:廖贞安,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廖贞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自2014年申请执行以来,由于被执行人罗某逃避执行,至今未见分文。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绝大部分是借的,因无钱还债,现今生活十分困难,要求司法救助其111919.95元,用于解决家庭困难。现查明:申请人属普通的农村工匠,2011年9月,受被执行人雇请为其修建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贴外墙砖时不慎从二楼摔在地上。原告受伤后在隆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2013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2)隆昌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罗某承担申请人廖贞安提供劳务受伤的医疗赔偿款98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人廖贞安支付50000元,余款485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廖贞安后期撒手弯支架和手内钢板手术所实际产生的费用22439.89元,由被执行人罗某承担一半即11219.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廖贞安。申请人的盆骨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凭医院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申请人廖贞安受伤后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相关损失费用由廖贞安自行负担。2014年1月6日,申请人廖贞安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案号为(2014)隆昌执字第1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贞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某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廖贞安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4年3月2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本院已司法救助申请人廖贞安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贞安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廖贞安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5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