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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瑞侠与赵汉阔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侠,赵汉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90号原告:黄瑞侠。被告:赵汉阔。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侠与被告赵汉阔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黄瑞侠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