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毋东升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东升,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539号原告:毋东升。被告:张卫东。原告毋东升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毋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毋东升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