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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毋东升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东升,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539号原告:毋东升。被告:张卫东。原告毋东升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毋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东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毋东升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