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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0090-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滨一路东侧一号。法定代表人周发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智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91890-1,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桥工业区金寓二街榕成工业园C区10号。法定代表人俞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智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智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菲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716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