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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仲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仲振,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850号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仲振,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任仲振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仲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东超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