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仲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仲振,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850号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仲振,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任仲振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仲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张东超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