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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章武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章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吴群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武通,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杨小平与章武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章武通支付杨小平工程款人民币18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杨小平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驳回杨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90元、保全费人民币1634元,合计人民币3724元,由章武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房屋。之后,委托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章武通在浙江省上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后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回函称,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武通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84000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