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亮与王艳婷、买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王艳婷,买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9号原告:王亮,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婷,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买黑中(买黑忠),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原告王亮与被告王艳婷、买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长 鲁自力审判员 张继新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