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曾水英与陆亚八、顾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英,陆亚八,顾月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曾水英,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陆亚八,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顾月好,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曾水英与被告陆亚八、顾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财产保全费2133元,合计5202元,由原告曾水英负担。审判长 刘伊君审判员 周志坚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