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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曾水英与陆亚八、顾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英,陆亚八,顾月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曾水英,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陆亚八,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顾月好,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曾水英与被告陆亚八、顾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财产保全费2133元,合计5202元,由原告曾水英负担。审判长  刘伊君审判员  周志坚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