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322行初30号原告李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万元店镇铁匠炉村贾杖子组2427号。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工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广文,局长。第三人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利民社区(通胜商厦)。法定代表人黄永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建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桂梅审 判 员 王晓庆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