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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瑞玉与李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玉,李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610号原告:陈瑞玉,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美珠,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委托代理人:林丹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红,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玉与被告李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瑞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2元,由原告陈瑞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显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