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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石希帅与丁朝军、刘春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希帅,丁朝军,刘春霞,石希帅,丁朝军,刘春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039号原告:石希帅,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运河,男,194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丁朝军,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刘春霞,女,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石希帅与被告丁朝军、刘春霞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石希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希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牛聪敏审 判 员 蒋焕晓陪 审 员 齐倓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