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勋与被执行人张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勋,张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勋,男,汉族,1979年01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张中军,男,汉族,1970年09月0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勋与被执行人张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21民初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 彦 军审判员 李 丽 军审判员 高 福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尔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