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龙与被告宗留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老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龙,宗留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老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461号原告:陈先龙,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留荣,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负责人:程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老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集贤综合大市场3号楼1室。负责人:潘海军。原告陈先龙与被告宗留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老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先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