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608严永兴与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兴,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08号原告:严永兴,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汪艳,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严永兴与被告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兴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严永兴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