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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608严永兴与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兴,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08号原告:严永兴,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汪艳,女,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严永兴与被告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兴撤诉。本诉案件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严永兴负担。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