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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许得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许得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3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得宝,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许得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