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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朔与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朔,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谭朔,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符建平,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谭朔与被执行人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