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谭朔与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朔,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谭朔,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符建平,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谭朔与被执行人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