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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文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斌,上海江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043号原告:许文斌。被告:上海江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雷,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彬,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文斌与被告上海江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许文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斌撤诉。本案受理费262.50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许文斌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