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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云保贵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保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保贵,男,生于1981年8月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云保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保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晶、书记员戴黎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保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云保贵饮酒后驾驶X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彩云北路广福立交路口北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云保贵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云保贵的血样送检,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36mg/100ml(乙醇/血)。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云保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云保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云保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云保贵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云保贵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云保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云保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婉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