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桂英申请执行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1937年9月1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麻山区新立委11组。被执行人吴凤云,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麻山区车站委。本院在执行王桂英申请执行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