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军与李天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李天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208号原告:周军,男,1968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天伟,男,1965年6月24日,汉族,开鲁县职业中学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李天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李天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对被告李天伟的起诉。受理费841.0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探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伟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