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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军与李天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李天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208号原告:周军,男,1968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天伟,男,1965年6月24日,汉族,开鲁县职业中学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李天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李天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对被告李天伟的起诉。受理费841.0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探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伟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