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店、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店,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6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三金香港映象第二期9-10号商铺。主要负责人:李靖波,该店经理。被告: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法定代表人:胡新萍,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店、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前,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河 更多数据: